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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職前教師培訓 職前教師培訓小組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向教師
小組委員會 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提出建議:
在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下設 (一) 與師資培訓機構進行專業交流,討論
立的職前教師培訓小組委員會,負 如何:
責就各項與職前教師培訓課程有關
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意見,及提供與 (i) 根 據 不 斷 轉 變 的 社 會 需 要 及 期
師資培訓機構和學校界別進行定期 望、全球教育發展趨勢和相關研
專業交流的平台。 究及評估結果,策畫、推行及檢
視職前教師培訓課程,以確保課
程能滿足現時和預期的需求及教
育界和社會大眾的期望;
(ii) 參照教師專業能力要求,訂明職
前教師培訓課程畢業生應具備的
素質,並根據主要持份者(包括
職前教師培訓課程畢業生)的意
見,檢視有關的職前教師培訓課
程;及
(iii) 改善有關提供教師培訓的規畫準
則;
(二) 根據小學、中學、特殊學校和幼稚園
當前的需要,訂定准用教員和檢定教
員的資歷要求;
(三) 按照在香港任教的要求,考慮在非本
地取得的教育專業資歷是否與本地的
教育專業資歷相若,及是否承認該等
資歷;及
(四) 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就職前教
60 師培訓提出的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