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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職前教師培訓        職前教師培訓小組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向教師
     小組委員會       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提出建議:

在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下設  (一) 	 與師資培訓機構進行專業交流,討論
立的職前教師培訓小組委員會,負           如何:
責就各項與職前教師培訓課程有關
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意見,及提供與           (i) 	根 據 不 斷 轉 變 的 社 會 需 要 及 期
師資培訓機構和學校界別進行定期                 望、全球教育發展趨勢和相關研
專業交流的平台。                        究及評估結果,策畫、推行及檢
                                視職前教師培訓課程,以確保課
                                程能滿足現時和預期的需求及教
                                育界和社會大眾的期望;

                          (ii) 	參照教師專業能力要求,訂明職
                                前教師培訓課程畢業生應具備的
                                素質,並根據主要持份者(包括
                                職前教師培訓課程畢業生)的意
                                見,檢視有關的職前教師培訓課
                                程;及

                                                                                             (iii)	改善有關提供教師培訓的規畫準
                                                                                                  則;

                                                                                   (二) 	 根據小學、中學、特殊學校和幼稚園
                                                                                             當前的需要,訂定准用教員和檢定教
                                                                                             員的資歷要求;

                                                                                   (三) 	 按照在香港任教的要求,考慮在非本
                                                                                             地取得的教育專業資歷是否與本地的
                                                                                             教育專業資歷相若,及是否承認該等
                                                                                             資歷;及

                                                                                   (四) 	 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就職前教
60 師培訓提出的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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