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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I:
本港有關教師及
校長專業發展的
政策概覽
香港政府素來十分重視在本港發展及維持
優秀的教學專業團隊。一九九七年《施政報
告》公布「全面學位化及全面受訓」政策,
訂立長遠目標,規定所有新入職教師必須持
有大學學位及受過師資訓練。此外,中小學
師資培訓學額,亦逐步升格為大學學位或以
上程度;由二零零四/零五學年起,所有中
小學師資培訓課程畢業生均為學位持有人。
政府於二零零二年開始為校長訂定持續專業
發展要求。自二零零二/零三學年起,新任
校長在上任後兩至三年內必須修畢有關學校
行政與發展、入職啟導及建立網絡的指定
課程,包括考察形式的校長領導研習班。另
外,新任校長須因應個人和學校的需要,參
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並按年向所屬辦學團
體/校董會提交個人持續專業發展資料冊。
當局又於二零零二年九月開始推行為在職校
長而設的持續專業發展政策,規定校長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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