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A 部分──關於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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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師訓會)已運作多年,為何需要由師訓會改組為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其角色和職能有否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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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廣泛諮詢教育界人士後,前師訓會於 2013 年 6 月 1 日改組為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以便更清楚反映其角色是全面及有策略地就教師和校長在不同職業發展階段的整體專業及職業發展提供意見。除了履行前師訓會的角色和職能,就教學專業的專業發展政策和措施向政府提供意見外,委員會的職能亦包括提供良好教學方法分享和交流的平台、委託機構及/或自行舉辦培訓課程及進行教育研究,促進教師和校長的持續專業發展,以提升學校的效能和學生的學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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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內是否有足夠的學校界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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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局在決定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時,已考慮不同持份者組別在諮詢會發表的意見。事實上,委員會沿用前師訓會的成員組合,成員主要來自學校界別內不同類別和程度的學校。在 20 名成員(包括主席)中,共有 10 人是學校界別的代表,包括教師、校長和辦學團體的代表。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與持份者會緊密合作,致力推動教育專業的發展,使之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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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持續專業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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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甚麼是教師持續專業發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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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教師持續專業發展架構於 2003 年開始推行,旨在鼓勵教師達到三年內參與不少於 150 小時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軟指標,包括參與「有系統的學習」(例如研討會、會議、教師專業發展日)和「其他持續專業發展模式」的活動(例如協作教學、教學啟導和專業閱讀)。
由於在該架構的三年試行期得到正面的成效,前師訓會於 2009 年確定繼續推行教師的持續專業發展架構。自此,我們積極鼓勵校本推行教師持續專發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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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現時持續專業發展的機會是否足以配合教師的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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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教育局聯同各師資培訓機構、大專院校、其他專業人士和機構,舉辦各類課程及活動,以配合學校和教師各種的持續發展需要。學校也可因應教師的需要,舉辦校本持續專業發展課程。我們鼓勵教師通過各種學習模式,包括自主學習,例如修讀網上學習課程和參考從不同來源找到的資料,豐富他們的學習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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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校內的持續專業發展統籌工作應由誰負責?教育局如何支援教師履行統籌持續專業發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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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持續專業發展的統籌工作是學校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項工作可由校內的高級教師負責,因為這些教師能按學校本身的情況協調教師的持續專業發展。在小學方面,這項工作通常由負責領導學校整體課程規劃和推行的小學課程統籌主任執行,以便較能掌握如何確定學校和教師的發展需要。在中學方面,這項職能通常由副校長或主任級教師負責,這項安排反映持續專業發展統籌工作對學校發展十分重要。
教育局自 2009/10 學年起舉辦「統籌及開展教師持續專業發展培訓」課程,支援負責統籌持續專業發展的人員,讓他們掌握相關的知識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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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學校是否需要向教育局呈報教師的持續專業發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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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學校和老師可運用其專業自主權,妥善安排持續專業發展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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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教師和學校應如何運用教師專業能力理念架構進行持續專業發展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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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持續專業發展的優先次序安排應由個別教師與所屬學校議定,最終目的應以學生的學習和教育利益為依歸。教師專業能力理念架構於 2003 年開始推行,旨在協助學校和教師規劃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該架構建基於四個主要範疇,分別為「教與學」、「學生發展」、「學校發展」和「專業群體關係及服務」。四個主要範疇之下,各自分為四個領域。每個領域扼述教師工作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每個領域皆有多個分項,而其中的階段描述,列出教師在各專業階段具代表性的專業能力(「基本要求」、「力能勝任」和「卓越境界」),以標示教師的專業成長進程。
該架構的設計亦方便學校從個人或機構層面檢視員工整體的專業能力。若將所有教師的個人專業能力概覽放在一起檢視,再從整體角度去看全校教師的專業才能,學校便可就員工的專業發展進行策略性的規劃,從而滿足個別員工和學校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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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哪些活動會獲得認可,並可計算持續專業發展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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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教師持續專業發展是指各種有助教師加強專業實踐的學習機會。學校和教師可自行決定最適合其專業和學校發展需要的持續專業發展計劃。只要教師和學校雙方同意,不同種類的專業發展活動,無論是「有系統學習」或「其他持續專業發展模式」,均會獲得認可,並可計算持續專業發展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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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教育局怎樣支援新任教師的專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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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為協助新任教師在學校全面支援下順利適應學校環境,當局自 2008 年起推行教師入職啟導計劃。近年,大部分學校已採納該計劃和當中的一套入職啟導工具,並按校本需要作出調整。
教師入職啟導計劃不但有助新任教師的專業發展,亦為啟導教師提供持續專業發展的平台。為提升計劃的成效,教育局自 2009 年起舉辦教師啟導培訓課程(包括研討會、工作坊、有效啟導方法的經驗分享、小組討論和個案研究等),讓負責教師入職啟導工作的教師、現任或候任的啟導教師,以及其他有興趣的教師作好準備,擔當支援新任教師專業發展的啟導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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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對擬任校長有何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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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 2004/05 學年起,擬任校長必須獲得校長資格認證和符合有關的聘任條件,才會獲考慮聘任為公營學校的校長。校長資格認證程序包括三部分:(i) 專業發展需要分析;(ii) 擬任校長課程;以及 (iii) 專業發展資料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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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對新任校長有何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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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 2002/03 學年起,新任校長在入職後首兩至三年必須修畢有關學校行政及發展、入職啟導和建立網絡的特定專業發展課程,包括考察形式的校長領導研習班。此外,新任校長須因應個人和學校的需要,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以及每年向辦學團體 / 校董會提交個人持續專業發展資料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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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對在職校長有何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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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 2002 年 9 月開始推行有關在職校長的持續專業發展政策,規定校長必須在三年內至少參加 150 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包括有系統學習、實踐學習和為教育界及社會服務等三種模式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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