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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職前教師培訓                                      職前教師培訓小組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向教師
                       小組委員會                                     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提出建議:

                                                                 (一)    與師資培訓機構進行專業交流,討論

                  在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下設                                       如何:

                  立的職前教師培訓小組委員會,負                                       (i)   根據不斷轉變的社會需要及期
                                                                            望、全球教育發展趨勢和相關研
                  責就各項與職前教師培訓課程有關
                                                                            究及評估結果,策畫、推行及檢
                  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意見,及提供與                                           視職前教師培訓課程,以確保課

                  師資培訓機構和學校界別進行定期                                           程能滿足現時和預期的需求及教
                                                                            育界和社會大眾的期望;
                  專業交流的平台。

                                                                        (ii)  參照教師專業能力要求,訂明職
                                                                            前教師培訓課程畢業生應具備的
                                                                            素質,並根據主要持份者(包括
                                                                            職前教師培訓課程畢業生)的意

                                                                            見,檢視有關的職前教師培訓課
                                                                            程;及


                                                                        (iii) 改善有關提供教師培訓的規畫準
                                                                            則;

                                                                 (二)    根據小學、中學、特殊學校和幼稚園
                                                                        當前的需要,訂定准用教員和檢定教
                                                                        員的資歷要求;

                                                                 (三)    按照在香港任教的要求,考慮在非本
                                                                        地取得的教育專業資歷是否與本地的

                                                                        教育專業資歷相若,及是否承認該等
                                                                        資歷;及

                                                                 (四)   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委員會就職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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