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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I:






                                                        本港有關 教師及


                                                        校長專業 發 展的



                                                        政策概覽







                                                                 香港政府素來十分重視在本港發展及維持

                                                                 優秀的教學專業團隊。一九九七年《施政報

                                                                 告》公布「全面學位化及全面受訓」政策,

                                                                 訂立長遠目標,規定所有新入職教師必須持

                                                                 有大學學位及受過師資訓練。此外,中小學

                                                                 師資培訓學額,亦逐步升格為大學學位或以

                                                                 上程度;由二零零四/零五學年起,所有中

                                                                 小學師資培訓課程畢業生均為學位持有人。




                                                                 政府於二零零二年開始為校長訂定持續專業

                                                                 發展要求。自二零零二/零三學年起,新任

                                                                 校長在上任後兩至三年內必須修畢有關學校

                                                                 行政與發展、入職啟導及建立網絡的指定

                                                                 課程,包括考察形式的校長領導研習班。另

                                                                 外,新任校長須因應個人和學校的需要,參

                                                                 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並按年向所屬辦學團

                                                                 體/校董會提交個人持續專業發展資料冊。

                                                                 當局又於二零零二年九月開始推行為在職校

                                                                 長而設的持續專業發展政策,規定校長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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